12、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正式)

作者: 时间:2022-03-08 点击数:

河北经贸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4118日 河北经贸大学第三届第三次教职工暨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要定期研究教职工大会工作,定期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学校行政应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二为一的体制(简称双代会),大会代表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相同。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年在一定范围内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在讨论涉及学校重大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吸收学校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学校党、政、工的主要负责人可作为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时,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应占全体代表的60%以上;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占适当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由学校工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名额分配、选举单位的划分、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各选举单位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然后,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应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张榜公布,并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代表团团长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团团长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可在本代表团内重新选举。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

选连任。

第十五条  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程序

(一)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同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在校内调动的,其代表资格转入相应的代表团,原单位不再补选。有特殊情况需要增选代表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四)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的校级领导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领导和中层正职干部等。

(二)列席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列席和特邀代表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期满按程序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事宜。

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置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人选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根据需要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各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学校工会在征得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举手通过产生。每个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委员会全体成员推选。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指导各分会组织、召开好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

(六)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分三个阶段,即筹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主要工作:选举代表、征集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文件。

(一)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工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由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二)确定大会议题。大会召开前,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经学校党委确定。

(三)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7天前印发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编订会议经费预算等。

(五)代表提案征集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30前,提案组(提案工作委员会)通过学校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应是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为2人。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

(六)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职权,对教职工代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主要内容:预备会议由主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通过各类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一)听取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换届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六)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主要内容:

(一)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二)学校有关领导作专题议案的报告及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学校财务处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五)工会委员会作工会工报告;

(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作工会经费审查报告;

(七)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方案;

(八)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

(九)换届时进行大会表决、选举,并宣布结果;

(十)换届时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第七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通过召开主席团会议处理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一)提案审议。提案人提交提案征集表后,由提案组(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二)提案转交。由提案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将立案的提案归类整理后,呈交学校领导研究并签署意见后转交有关部门承办。

(三)提案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要及时做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做出解释。对立案的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四)检查催办和提案登记。学校工会及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对立案的提案进行登记,提案登记表及办理情况记录由校工会存档,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办理情况向全体代表进行报告。

(五)提案工作的奖惩。学校工会对优秀提案和认真落实提案的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工会有权提出质询,可建议学校党政给予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登记表及办理结果记录;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都要做好保管和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学院、部、中心、公司等)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具体实施可按照《河北经贸大学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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