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 “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2-03-08 点击数:

河北经贸大学 “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大对困难教职工的帮扶力度,并在教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和《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1512号)及河北省教科文卫工会《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冀教科文卫工〔201516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由校党委领导、有关部门配合、校工会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参与教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兼具公益性和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教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教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

第五条  “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捐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缴纳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校工会每年1月向全校教职工通报。

第二章  互助金缴纳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河北经贸大学的在岗在编教职工,一次性交纳本人本年度一日的工资收入(个人不低于50元,处级以上不低于80)

第七条  互助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一季度进行筹集活动,用于本年度开展救助活动。进入救助期后不再接受职工个人交纳互助金。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职工家庭给予救助:

1、参与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满18周岁,但尚就读于正规全日制学校者,下同),一经河北省三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即给予定额救助。参与职工本人的救助标准应高于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2、参与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三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给予定额救助。

3、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参与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根据损伤、损失情况给予定额救助。

4参与职工本人的未就业父母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三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及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可享受一次性定额救助金。

5、对参与职工已就业配偶和已就业父母因所在单位未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等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参与活动并未经活动救助的,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三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及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且参与职工本人未享受过救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第九条  救助标准:

1、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参与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与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分别给予一次性救助15000元和10000元。

2、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的参与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与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分别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0元和8000元。

3、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参与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捐款职工家庭一次性救助10000元。

4参与职工本人未就业父母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三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及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可享受一次性定额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5、对参与职工已就业配偶和已就业父母因所在单位未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等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参与活动的,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三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及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且参与职工本人未享受过救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定额救助。

第十条  校工会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学校“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经省教科文卫工会同意后立即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第四章   救助期限和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并按自然年度计,即每年11日至同年1231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加本活动的部门、捐款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2、工伤和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3、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细则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4、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

5、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6、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个活动期限内,每个困难教职工、参与教职工可享有一次救助。特殊情况由校工会报省教科文卫工会研究确定。

  第五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分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分会审核后报校工会。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2、核实。校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

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填写《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

3、审批。救助人员名单,由学校“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工会主席签批(同意或不同意),并报省教科文卫工会备案(审批表复印件1)。审批一般在10日内进行,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将救助资料归档

 救助资金的收集、留存、调剂、使用和审批

    第十五条  校工会对参与教职工逐人登记造册连同电子版报送至省教科文卫工会。并按规定将所收全部互助金的70%留存,30%上缴省教科文卫工会。

    第十六条  对困难教职工实施救助时,校工会首先使用留存资金。不足部分向省教科文卫工会提出申请,由省教科文卫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剂资金。

    第十  校工会、省教科文卫工会救助资金的审批权限分别是1.5万元以下和5万元以下。

            活动费用及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  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全部用于救助活动。校工会开立职工互助一日捐’’资金专户,专门核算管理。

    十九  校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河北省‘‘职工互助一目捐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条  校工会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募集和使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当期活动结束后,校工会就此项资金的收集、使用情况向省教科文卫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结转下期使用。

     第二十 校工会经审组织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  成立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纪检委书记和主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校工会、校办、纪检委、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一日捐”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2、负责互助金的收集、建账工作;

3、负责申请救助教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等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

4、在救助权限范围内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5、完成上级“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开展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经费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申请救助的教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已发出的救助金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而得到的救助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对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十章    

      本细则解释权归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十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包括: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1型糖尿病、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等。

3:证明材料包括:患十种重大疾病一种或几种或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的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票据、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复印件;参与职工家庭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住院票据等原件、复印件及单位统一收据。参与职工父母救助需要提供户口本或派出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一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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